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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公安分局、宁波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及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甬海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查明,上诉人陈**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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