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不服宁波市**育委员会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甬政复决字(2015)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