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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潘**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32.9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5.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钢架棚及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u0026rdquo;,第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潘**退还非法占用的832.9平方米土地;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5.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钢架棚及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三、并处非法占用832.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4987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甬*行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故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被申请执行人潘**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其余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时间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不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5)甬*行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5)甬*行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准予强制执行没收被申请执行人潘**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的处罚内容。对该行政处罚暂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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