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1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张**退还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三、并处非法占用159.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788元的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甬*行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故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被申请执行人张**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其余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时间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不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5)甬*行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5)甬*行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暂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