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陈**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宜宾县人民政府等履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沐川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宜宾县王场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与雅安市公安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