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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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