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雅安市公安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4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虽然《撤销案件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11月6日,但上诉人从被释放后,一直通过上访、举报等途径救济其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在处理。截止2015年6月上诉人还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交材料,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请求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一审裁定,由四川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起诉系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办理刑事案件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而非行政行为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u0026ldquo;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