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宜**南溪分局、宜宾市**道办事处、第三人王**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李**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宜宾县王场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与雅安市公安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乌蒙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熊**与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林**卫生局卫生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起诉武胜**办公室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