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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莲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宜宾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宜**南溪分局、宜宾市**道办事处、第三人王**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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