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上诉称,新安镇政府不解决占地赔偿等问题,属乱作为。其诉讼未超过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屏山县新安镇勤俭村因修建乡村公路占地产生纠纷引发的诉讼。而被上诉人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并未征用马**的土地修建乡村公路。上诉人马**起诉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征用了自己的土地修建乡村公路,但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诉讼属于无具体的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rdquo;的规定,马**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马**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