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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宜宾县王场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刘*上诉称,2010年,宜宾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宜宾**滩村两委、宜宾县王场镇河滩村祠堂组的干部以上诉人与卿**签订的转包土地合同的转包期限为50年,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理由,否认和解除了该份转包土地合同,强行收回土地另行处理。上诉人认为宜宾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宜宾**滩村两委、宜宾县王场镇河滩村祠堂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转包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5)宜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予以立案,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调阅王场**委员会的卷宗应当认定2011年刘*与卿**解除土地转包关系,是双方在人**委员会组织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是王**人民政府依职权强制解除,所以王**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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