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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宜少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容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蒋**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蒋**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蒋**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

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提出的减刑建议。

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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