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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原告修改诉状后,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5月14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董**、董*、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单逢朝、周**、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逯守鹤、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对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确需征收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等,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摸底、征询意见、研究论证及风险评估,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原告刘**认为该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石政行复(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一、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国**制办和**建部联合编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以下简称《释*》)、《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原《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相关配套文件”石政办发(2011)56号)等文件的规定,同时,原告认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和征收决定下达时,有以下情形,(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证据2);(二)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第二组证据3、证据4);(三)越权、严重滥用职权,擅自开展征收。(第三组证据5、证据6);(四)“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明显极其不当。(第四组证据7、证据8);(五)实事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违法下达的《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条例》、《暂行办法》、《释*》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随意践踏法律尊严,违背群众意志和依法治国等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精神与政策。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各项权益,给原告财产和身心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第四组证据7、证据8)。符合《行政诉讼法》(20l4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该确定其征收及征收决定行为违法、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征收决定。原告所述事实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所有诉求。二、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行复(2015)44号文件。明显程序错误、依据不足、实事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两被告的严重违法的行为。以上事由、证据仅为加快审理和证明现阶段原告已知的部分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减轻两被告的全部法律责任和义务。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2、长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3征收决定公告。第二组:1、《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及根据此流程制作的《征收详细流程》;2、《石家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详细流程;3、《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单》;4、《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5、催交办理选房,交房结算《通告》;6、催办《通告》;7、涉及小院、小房2014年9月21日被强拆时的照片;8、涉案房产2015年4月16日被强拆时的照片。第三组:1、河北广**有限公司网站中关于谈二小区第的《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和《新闻》;2、网上涉及谈二小区改造项目“宏泽园”的售楼信息;3、“宏泽国际”列入长安区2015年重点工程;4、公证书复查申请书内容及信件编号;5、网页截图6、网上涉及谈二小区改造项目的介绍(部分);7、相关政府文件(部分);8、“征收房屋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公示通知;9、“征收房屋分户初步估价结果”(部分);10、2015年5月24日非法强拆原告房产的照片(部分);11、决定下达前,非法施工现场和逼迁图片及报警记录(部分);12、市公安局,在阳光理政平台的回复;13、“三年大变样”资料。

被告辩称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答辩人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二、答辩人作出的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2、发改委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3、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征收红线图;4、市国土局关于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5、征收范围公告、照片及报纸公告;6、暂停事项通知及送达登记表;7、入户调查登记通告和调查登记结果公告、照片、入户调查表;8、预评估报告;9、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认定材料、照片;10、总平面图;11、市建设局补偿方案的批复;12、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13、补偿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通知公告(网页)、补偿方案领取表、公告;14、征求意见情况通知;15、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纪要;16、金融机构专户资金到位证明;17、区政府常务会纪要;18、征收决定、网上公告及公证书;19、备案回执表;20、房屋套数、户数、档案材料及统计表。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被答辩人对长安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不服,于2015年2月12日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受理;2015年2月25日,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2015年4月1日,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电话无法联系到被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于2015年4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lO5335402G213号特快专递邮件向被答辩人邮寄了石政行复(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4月15日该邮件被退回。2015年4月24日,被答辩人来答辩人处要求领取该决定书,答辩人将该决定书送达被答辩人。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石政行复(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复议决定。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石**(2015)4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回证;3、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辩书;4、石**(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5、石**(2015)44号送达回证(长安区人民政府);6、石**(2015)44号送达回证(刘**);7、中国邮政1053354026213号特快专递邮件单及该邮件邮寄情况查询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2012)38号,对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在该小区以及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长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2012年7月3日,石家庄市**理办公室发布了《谈固小区第二社区项目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告》,开始实施调查登记工作。通过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共有1476户(含1户多证)。2012年7月30日石家庄石**所有限公司作出SF(估)字*(2012)002号“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预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2012年8月10日,石家庄市**理办公室发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改建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告》,请房屋产权人核实。2013年2月6日,被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研究论证后,作出《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2013年3月21日,长安区**办公室公布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此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根据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按照现有房屋征收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将征收意见情况进行了汇总分类逐条研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2014年12月19日,被告作出《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4日在长安区第四幼儿园门口张贴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刘**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4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石政行复(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刘**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原告刘**提出停止征收行为申请,因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因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故对其请求予以驳回。原告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因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不予准许。原告申请调取25项证据的申请,因该证据调取与否不影响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要求追加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和河北广**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的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在程序上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无违法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原告对此无异议。故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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