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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招待所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招待所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路南政*字(2013)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于2013年6月25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唐*复决字(201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唐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2014年6月23日河北**民法院以(2014)冀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唐山**民法院(2013)唐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发回唐山**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重新立案后,唐山**招待所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26日公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路南政*(2013)3号)作出调整,其征收范围不再包含唐山**招待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南华方招待所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市路南华方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华方招待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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