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义**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市监检字(2014)第12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王**涉嫌无照经营,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涉嫌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武市监检字(2014)第122号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武市监检字(2014)第122号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