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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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