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诉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安*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丽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温岭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浙江省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罗**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童顺米与温岭**管理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浙江省住建厅与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台州**管理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与庆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