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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丽阳与天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诉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安*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丽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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