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公安局与张**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台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台椒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当庭申请合议庭审判长回避,本案因此而休庭,本院院长于2015年7月17日决定驳回上诉人的回避申请。上诉人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后提出回避复议申请,本院院长于2015年8月3日决定驳回其回避复议。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椒江**沚派出所寄出《关于报案要求葭沚派出所侦破撤销村主任邬**(2014.1.16)实施“擅自分划承包纳税户主张**依法领取全家7口人2.1万元的预征开种3.944亩抛荒基本农田的补偿金”非法侵押1.8万元之侵害的报案书》,至原告2014年9月14日向被告台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前,椒**分局未作出答复。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要求确认椒**分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原告报案事项履行侦查处理职责。2014年9月18日,椒**分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寄送至本案原告,告知其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对其报案事项不予调查处理。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台公复不受字[2014]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被本院(2015)台椒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2月28日,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台公复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范围,椒**分局对原告报案事项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该答复系在接到报案后逾两个月作出,故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椒**分局对申请人张**的报案事项未予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原告不服,认为被告应在确认违法的同时,责令椒**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台州市公安局系椒**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原告对椒**分局不履行职责行为不服,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有权予以受理。在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按照本院判决,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被告认定原告向椒**分局报案事项属村集体对村收支结算余额的分配问题,不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范围,椒**分局在复议期间对原告报案事由作出了答复,但同时认定椒**分局逾期答复违法。上述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在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椒**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在原行政行为错误,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情况下采取的后续措施。本案复议程序中,椒**分局已经就原告报案事项作出答复,且该答复内容已为复议决定所支持,责令椒**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意义和必要,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责令椒**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不能支持。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共有五个“目”的规定,结合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内容及当庭陈述,该复议决定适用了该条款项下的第3目的规定,但复议决定中未精确到“目”,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瑕疵,需要改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通知椒**分局和栅桥村参加本案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其程序违法。上诉人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报案,要求受理《关于报案要求葭沚派出所侦破撤销村主任邬**(2014.1.16)实施“擅自分划承包纳税户主张**依法领取全家7口人2.1万元的预征开种3.944亩抛荒基本农田的补偿金”非法侵押1.8万元之侵害的报案书》,但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未受理,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台公复决字第[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对上诉人的报案事由未予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上诉人不服,要求责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受理上诉人的报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于2014年9月14日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椒江**沚派出所对其举报的村主任邬**“擅自分划承包纳税户主张**依法领取全家7口人2.1万元的预征开种3.944亩抛荒基本农田的补偿金非法侵押1.8万元”不予调查处理行为违法,并责令椒**分局依法侦破处理。答辩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椒**分局在2014年9月18日已就上诉人的报案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且上诉人向椒江**沚派出所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答辩人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台公复不受字[2014]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椒**院于2015年1月22日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答辩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答辩人经审查后,认为椒**分局虽然已就上诉人的报案事项作出了答复处理,并且该答复已为复议决定维持,但其逾期处理行为有违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答辩人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作出台公复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椒**分局逾期处理行为违法。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其向椒**分局报案称的村主任邬**以擅自划分基本农田补偿金的方式非法侵押上诉人亲属共计1.8万元补偿金一事的证据不足,且村集体对村收支结算余额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并不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范围。由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在接到上诉人的报案后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也未及时作出处理,其虽在本案复议期间,对上诉人的报案事由作出了答复,但其已构成逾期答复。被上诉人因此作出确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对上诉人的报案事项未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和台州市椒**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得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