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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标诉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刘*标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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