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标诉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刘*标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吴**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葛*不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安徽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冠**限公司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瑶海区豪华保温材料经营部与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