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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宋*、吕**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宋*、吕**(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计生征决字(2014)33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征收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夫妇于2013年10月26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界计生征决字(2014)33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30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计生征决字(2014)33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计生征决字第(2014)33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界计生征决字(2014)33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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