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公(州)行罚决字(2015)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阜阳市公安局阜公行复字(2015)第154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