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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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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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某某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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