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岳**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岳**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岳西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岳府复决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以申请人崔**所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重复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岳**业局和岳西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和10月10日两次向原告崔**释明了上述情况,并告知其应对原起诉的被告主体进行变更,原告明确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对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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