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王**、王**三人的起诉状。2015年8月28日,王**等三人向黟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局提出举报并提出信访请求,要求复核、勘验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司)土地使用证面积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前家芜0.36亩深脚田”面积以及解决信**司土地证西向边界线是否侵占三起诉人承包地的问题。后黟县国土资源局以三起诉人反映事项已经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三起诉人送达了《关于碧阳镇郭门村村民王**举报信**司非法占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三起诉人对该情况说明不服,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关于碧阳镇郭门村村民王**举报信**司非法占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判决予以撤销;2、依法确认第三人信**司圈地做围墙的行为、损毁并侵占了三原告人的土地承包基本农田行为皆违法;3、判令县国土局履职变更第三人土地使用证中西界内容,并判令其及时查处信**司侵占三原告人承包基本农田、损毁农田的违法行为;4、判令第三人信**司将非法侵占约2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退还给予原告人;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黟县国土资源局以王**等三名起诉人信访请求书(并含举报内容)所反映事项已经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为由,作出《关于碧阳镇郭门村村民王**举报信**司非法占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告知不予受理。该情况说明仍是对2015年9月11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进行说明,仍属信访答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王**、王**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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