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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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