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崔**与岳**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黄山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水芬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诉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朱某某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阜南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不予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