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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唐**、魏**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3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3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3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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