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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与被告倪**因宅基地产生纠纷,继而相互撕打,灵璧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了灵公(行)决字(2015)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倪**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现被告倪**对灵公(行)决字(2015)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0月10日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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