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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确认不作为违法一案,原告刘**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萧县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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