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确认不作为违法一案,原告刘**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萧县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戚**与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刚艳秋等与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划、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泗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灵璧县**郭庄二组与灵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