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和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戚**与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刚艳秋等与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划、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泗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灵璧县**郭庄二组与灵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