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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和被告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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