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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计生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计生局作出的(2014)东里第19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合法,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决定书作出后,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未履行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社会抚养费49508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东里第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东里第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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