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诉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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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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