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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诉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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