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等57人诉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魏**等57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等57人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杜*和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洗浴美容城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洗浴美容城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洗浴美容城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黄**、王**诉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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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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