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湖北省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杜*和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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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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