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二被申请人违规多生育一子女,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8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2018元,但被申请人王**、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行政决定书的内容,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被执行人王**、姜**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准予执行的内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