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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的起诉状,诉请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政府嘉*复议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湖北省**管理局嘉房确字(2005)2号不予登记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政府嘉*复议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嘉鱼**管理局嘉房确字(2005)2号不予登记决定书分别于2005年3月29日和2005年1月18日即已作出。刘**现不服该两份决定书而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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