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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决字(2013)第06号行政裁决。本院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执行相关材料,并于2014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被申请人李**未到庭参加听证。2014年9月5日,申请人补充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拆迁安置区用地规划图、拆迁安置区交地计划等申请执行材料。本院收到补充材料后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8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新宁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申请人李**的房屋位于批准建设的征收土地范围内,征收单位与李**不能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向申请人申请裁决。申请人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协调,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发(2008)16号、新大指字(2013)2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新国土资决字(2013)06号行政裁决书,决定:一、对被申请人李**位于金石镇松枫亭村4组(新**(1989)字第35-13-289号)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及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进行征收。限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征收房屋,腾出征收土地;二、对被申请人李**征收的土地、房屋补偿145837.94元(现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正房176.44㎡,补偿金额51393.14元;杂房96.57㎡,补偿金额9657元;简易棚25.68㎡,补偿金额1797.6元;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剩余75.7㎡,补偿金额51476.0元;附属物及装饰补偿4714.2元;搬家费3400元;过渡费23400元);三、安置地面积为150㎡(位于松风亭村新宁县舜皇大道拆迁安置区及周边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申请人告知了救济途径和期限,李**收到裁决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裁定作出后,又制定了《关于印发大鱼塘小区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的通知》(新大指(2014)03号文件),新宁县**作办公室对被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宁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被申请人李**的房屋位于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在征收单位与李**不能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对李房屋的评估报告,已公告的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新国土资决字(2013)06号行政裁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已足额拨付到新宁县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拆迁安置区用地规划平面图和交地计划已落实。新大指(2014)03号文件,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到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了妥善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国土资决字(2013)06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新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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