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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津市市支行与津市市人民政府及宋*、津市**管理局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津市市支行(以下简称津**行)诉津市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宋*、津市**管理局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津**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5日,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津**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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