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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郴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廖家湾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十五村民小组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因与被告湖南郴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廖家湾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十五村民小组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原告不服被告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林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依照该规定该案由湖南省**民法院管辖。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均为农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村民,为了便于其参加诉讼,该案适宜由湖南**民法院审理。同时,人民政府对争议双方林地所有权引起纠纷所做的裁决,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该案由湖南**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湖南**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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