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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远**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宁远县**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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