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宁远县**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王**不服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宁远县九疑山瑶族乡盘洞口村6组不服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决定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行政一审判决书
原告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罗山井村第4、5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决定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行政一审判决书
张**诉宁远县公安局、宁远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宁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唐**、唐顺家不服被告永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喜**小、蒋**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区判决书
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道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宁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原告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