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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唐顺家不服被告永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唐**诉被告永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2015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15年10月19日原告唐**、唐**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唐顺家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顺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唐顺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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