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高**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荷办行决(2014)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12250元给申请人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荷办行决(2014)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荷办行决(2014)5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8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村民委员会仁里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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