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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球、关**、关**、关**、关**、关**、关**起诉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关会球等七人向本院提交诉状起诉江门市人民政府,称其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迁移三堡赤岭村九江盘山(土名)剩余坟墓通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江府行复(201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请求撤销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受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示范园区**公司因开发江*示范园区建设需要,对位于棠下镇三堡赤岭村九江盘山等土地使用人发出迁坟通告,对涉案征地范围内所有坟墓进行迁移及补偿;并先后多次向仍未办理迁移坟墓的关*宗亲发出迁坟通知,且多份通知的内容基本相同。本案起诉人关会球等七人无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征地范围内的坟系其祖坟,或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示范园区**公司的通知迁坟行为对其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起诉人关会球等七人认为接受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关*文化世界总会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所提交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关*文化世界总会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均是复印件,本院要求其补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但至今仍未能提交。故本院对关会球等七人的诉讼代理资格不予认可,即关会球等七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起诉人关会球等七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关会球、关**、关**、关**、关**、关**、关国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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