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荷办行决(2014)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分配款168000元给王**。申请执行人已依法送达决定书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荷办行决(2014)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明确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荷办行决(2014)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42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帅堂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