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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有限公司诉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不服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出的湛交运(2014)640号《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交通局于2014年6月15日对原告做出湛交运(2014)640号《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该通报认定的事实是,2014年4月3日,长**司粤GXXXX出租车司机无故中断服务,同年4月8日至5月7日,被告先后3次向长**司发出通知,要求组织该司机参加培训学习,但长**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该司机至今未参加学习培训。2014年4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接乘客投诉称,长**司粤GXXXX出租车司机不按旅客要求行驶,服务态度差。被告工作人员当日至5月7日,多次通知长**司,要求该公司组织被投诉司机到被告处接受调查,但长**司拒绝履行协助管理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的责任,该司机至今未接受调查。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根据市区出租车行业整治工作要求,给予长**司批评通报。被告向**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投诉登记表,证明乘客投诉粤GXXXX、粤GXXXX出租车;2、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3、询问笔录,证明粤GXXXX出租车违规的事实经过;4、现场示意图,证明粤GXXXX出租车违规的事实;5、湛江的士QQ群截图和下载文件,证明3月27日-4月9日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名单,通知长**司组织违规司机何**到中心集中培训;6、湛江的士QQ群截图和下载文件,证明4月17至4月22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名单,通知长**司组织违规司机何**到中心集中培训;7、长**司洪**签领的《通知》,证明通知长**司组织违规司机何**到中心进行集中培训,通知长**司组织司机牟光茂到中心调查;8、长**司《对﹤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违规行为通知书﹥的反映意见》,证明长**司未组织违规粤GXXXX出租车司机参加整改培训,长**司未组织被投诉粤GXXXX出租车司机牟光茂到中心协助调查,证明不组织司机协助调查或学习的原因不是因为司机出差或接通知有误;9、《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证明执法机关对长虹**限公司违规经营、不配合调查进行通报;10、《湛江市整治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证明执法机关执法依据;1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湛江市人民政府认定本案被诉行为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长**司诉称,一、2014年4月3日下午,原告出租车粤GXXXX司机不是因为途中揽客被拒而让女乘客在旧新村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处下车,故意无故中断服务,而是由于晚上雨天且车子难以到达市十四中。该司机意识到其做法欠妥后,就把雨中等车的老人免费送到机场,且后来又作出了书面检讨。另,原告出租车粤GXXXX司机2014年4月29日被乘客投诉,是乘客不了解路段,错误以为该司机故意绕道行驶造成误解。上述两件投诉案件中,原告已按要求及时通知两司机去培训或接受调查。由于粤GXXXX司机理解有误,耽误了去培训的时间,而粤GXXXX司机由于去广州才耽误了接受调查时间。两位司机的行为还不达到影响严重恶劣的情况。原告虽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还不至于书面批评通报的程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实,还原告公道。二、原告总监理**先生并没有多次辱骂和威胁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被告以洪**先生说话大声的性格习惯作为辱骂和威胁被告工作人员为由,作出批评通报,确属不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实,还其公道。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和声誉,特提起行政诉讼,请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是:1、《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湛**(2014)640号),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行复(2014)65号),证明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以及原告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0日;2、《关于我司出租车粤GXXXX司机何**被投诉的相关事实经过》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粤GXXXX司机何**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载女乘客到目的地以及做好人好事的经过;3、关于粤GXXXX司机何**做好人好事的照片,证明何**做好人好事,免费载老人到机场;4、《关于我司出租车粤GXXXX司机牟**被投诉的相关事实经过》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粤GXXXX司机牟**是按照乘客的要求路线行驶;5、《关于原告出租车粤GXXXX司机牟**没有到出租车管理中心接受调查的原因》,证明牟**司机没有到中心介绍调查是因为产生了误解,不是他不想去更不是公司没通知。

被告辩称

被告市交通局辩称,一、长**司违规营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4年4月3日,一女乘客向被告城区公共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原告粤GXXXX出租车司机:载客途中,未经女乘客同意而招揽其他男旅客同乘,在反对后才放弃。车行至旧新村派出所红绿灯路口附近路段,就要求女乘客下车,而拒绝载女乘客到市十四中学,服务态度恶劣。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通知长**司组织粤GXXXX出租车司机到中心接受调查。2014年4月4日,中心工作人员对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作了询问笔录。中心综合考虑女乘客投诉意见和司机的陈述,并实地勘验了市第十四中学路段,认为该车司机在运载女乘客时,中途招揽其他乘客,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无故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女乘客要求到达目的地是市第十四中学门口,但该出租车司机让女乘客下车的地点离目的地较远,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旅客”。综上,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长**司拒不接受、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2014年4月29日,中心工作人员再一次受理一乘客的电话投诉,该乘客投诉粤GXXXX出租车司机“不按旅客要求行驶,服务态度差”,2014年4月29日至5月7日中心通过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方式,多次通知长**司,要求该公司组织被投诉出租车司机到中心接受调查,但长**司拒绝履行协助管理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的责任。至被告发出对长**司批评通报之日(2014年6月5日)为止,长**司没有组织被投诉司机到中心接受调查。三、长**司拒不执行对违规司机进行整改培训的要求。2014年4月8日至5月7日,公交管理中心依据《湛江市整治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方案》(湛**(2014)218号文)第四(九)项精神,要求长**司组织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到中心参加学习培训,先后3次发出整改通知,但长**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四、长**司所称的违规司机未参加学习培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一、5月7日原告接到中心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于5月12日向被告书面反映意见,意见中只字未提因为一个司机出差不能协助调查,一个对通知误解而耽误学习培训。其二、从5月7日原告接到中心发出的书面通知到6月5日被告处印发批评通报,近一个月时间,长**司未组织被投诉司机协助调查、违规司机参加学习培训。五、长**司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出租汽车形象。长**司不履行协助投诉处理责任,拒不接受、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以通报形式向行业内相关企业通报相关情况合法、合理。如撤销本案通报将严重打击被告行政管理的威信,树立错误示范,严重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1、投诉登记表,2、询问笔录,3、现场示意图,4“湛江的士QQ群”截图和下载文件(2份),5、长**司洪**签领的《通知》,6、长**司《对﹤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违规行为通知书﹥的反映意见》,7、《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8、湛府行复(201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粤GXXXX出租车和粤GXXXX出租车是长**司运营的出租车。2014年4月3日,一女乘客向向被告市交通局属下的城区公共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投诉称,长**司粤GXXXX出租车司机,载客从锦绣华景到市十四中学(湛江市**级中学),中途想揽客,遭反对后无故中断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粤G82877出租车司机何**作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显示:由于去十四中途中经过的巷子难走,而在红绿灯路口附近让女乘客下车。经过核实,市第十四中学地址是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5号,出租车可以到达。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让女乘客下车的地点是椹川**村派出所红绿灯处,距离目的地市第十四中学约224米。2014年4月8日至5月7日,管理中心依据《湛江市整治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方案》(湛**(2014)218号),要求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到中心参加学习培训,先后3次发通知,长**司都没有履行。

2014年4月29日,长**司粤G81917出租车司机被投诉:不按旅客要求行驶,服务态度差。2014年5月7日,管理中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长**司被投诉出租车司机到中心接受调查,但长**司未履行。

2014年6月5日,市交通局作出湛交运(2014)640号《关于湛江市**有限公司不执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批评通报》,对长**司不执行协助投诉处理责任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长**司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述《批评通报》。经审理,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湛府行复(201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批评通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第十四中学地址是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5号,出租车可以到达,粤GXXXX出租车司机何**却在距离目的地224米的旧新村派出所红绿灯处让乘客下车,存在无故中断运载服务的行为。市交通局按规定多次通知长**司安排被投诉司机何**到管理中心培训,但长**司未履行。粤GXXXX出租车司机被投诉后,长**司也未按要求通知该司机到管理中心接受调查。市交通局认定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交通局是湛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湛江市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有权对上述不履行协助投诉处理责任的行为,根据《湛江市整治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方案》第四(九)项规定,对长**司作出批评通报。而《湛江市整治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方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作为制定依据,且其内容与上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存在相悖的情形,故市交通局适用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综上所述,市交通局作出本案涉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主要事实、程序、适用依据等方面并无不当。该批评通报在认定长**司的洪振仲有辱骂和威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证据不足,但此并不影响该批评通报的有效性。长**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湛交运(2014)640号文件以及撤销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湛府行复(201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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