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因被上诉人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原告拿着广东**属医院为其开出的2004年12月20日及2009年11月15日二份《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到广东**属医院医务部要求确认盖章。因该两份诊断证明书是多年前的诊断证明,医院以诊断证明已过期为由拒绝给原告确认盖章。引起原告对附属医院的行为不满,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湛江**卫生局提出控告书,控告书具体内容:一、附属医院医务人员刁难患者;二、附属医院医务部办公室不挂牌;三、院长办公室保安态度野蛮;四、院长办公室配备保安是否合法;五、院长办公室面积是否超标。由于湛江**卫生局至2014年2月18日仍未对原告的控告事项作出处理,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3月12日,湛江**卫生局对原告反映附属医院违规行医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对于附属医院医务处不同意给你本人盖《诊断证明书》的公章、该院的保安野蛮对待病人等事宜,已超越我局职权范围,建议你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早日得到解决。”2014年3月14日被告作出湛卫复不(2014)00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湛江**卫生局职责范围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便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信访条列》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本案中,原告针对行使医疗救治民事行为的广东**属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进行投诉,符合上述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信访投诉行为,应通过信访途径解决。被告作为市级卫生医疗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辖区的医院进行管理。但由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原告的申请不属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被告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答复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符合复议前置条件规定的,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本案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故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湛卫复不(2014)00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而原告提出撤销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及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违反证据规定、枉法裁判。本案被上诉人于4月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迟到4月18日才提供被诉行为的6份证据,已经超过法定举证的期限。二、原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所提供的6份证据,由于是被上诉人逾期提供的,上诉人不同意质证。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1、管理监督附院是霞山卫生局的法定职责。查处附院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霞**生局法定职责。上诉人去申请复印病历办理医保事宜是为了更好保护生命健康权。附院拒绝复印就是侵犯上诉人人身权利,上诉人向霞**生局提出控告就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而霞**生局2013年12月6日收到控告书超过60天不查处,也不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2、原判认定霞**生局已对上诉人进行书面答复,但上诉人没有收到该收面答复。

综上所述,原判违反证据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辩称:原告控告的具体事项是:(一)广东**属医院医务人员刁难患者;(二)广东**属医院医务部办公室不挂牌;(三)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保安态度野蛮;(四)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配备保安是否合法;(五)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面积是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这些控告事项不属我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属于信访案件。我局以及霞山区卫生局均已依法作信访案件调处,责成广东**属医院做了书面答复,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我局作为行政机关,已尽到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职责和义务,并无不当,也未损害到原告的利益。至于就诊医院不同意在过期诊断证明书上盖章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损害原告的权益?这属于原告与就诊医院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原告按照民事纠纷途径处理。而原告所称的其他问题如违规配保安人员、院长办公室超标问题则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鉴于以上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查明

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的被上诉人作出湛卫复不(2014)00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黎**向湛江**卫生局提交控告书,后又向被上诉人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继续控告:(一)广东**属医院医务人员刁难患者;(二)广东**属医院医务部办公室不挂牌;(三)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保安态度野蛮;(四)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配备保安是否合法;(五)广东**属医院院长办公室面积是否超标。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控告内容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信访投诉行为,应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属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