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社长陈**。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办事处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荷办行决(2014)7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自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征地补偿款分配款人民币96000元给陈**。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道办事处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荷办行决(2014)7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案件执行费1340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负担。

经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集体财务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村(居)财会服务中心代管,资金存储账户为中**银行佛山高明支行,账户为2085。

在执行过程中,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共有六件[(2013)佛明法执字第97号、(2013)佛明法执字第102号、(2013)佛明法执字第340号、(2013)佛明法执字第824号、(2013)佛明法执字第143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314号],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上巷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34015元,退给本案陈**执行款71062元,收取执行费13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可供执行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3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