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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黄冕乡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鹿寨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诉讼代表人吴**,组长。上诉人古赏村一组因诉鹿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鹿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查明:争议地“瑶山田”一带山林土地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经营状况及古赏河水库建设征占用的土地面积及补偿情况等事实与鹿寨县人民政府查明的事实一致,并得到争议各方的现场指认。1989年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对争议地确定过权属。1957年9月至10月,广西省林业厅及林业调查队、鹿寨县、永福县组成调查组,对鹿寨县黄*乡、永福县广福乡的荒山进行了调查,并于1957年11月15日形成《黄*、广福荒山区调查报告》。同年12月24日,经广西**员会批准成立了黄*林场。1962年8月19日,经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将黄*林场收归自治区管理,正式更名为广西国营黄*林场。1963年绘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黄*林场总体规划图》,争议地全部在国营黄*林场的总体规划范围内。1963年9月在鹿**工作组的组织下,黄*林场与古赏一至十生产队(现村民小组,下同)签订了《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第五条的规定,除划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外,其他森林及宜林荒山全部归国营黄*林场所有,争议地位于黄*林场所有的范围内。林业“三定”时期,1981年3月20日,在县乡工作组的组织下,划定了古赏大队与黄*林场沙塘分场的分界线,争议地位于黄*林场沙塘分场管辖范围内。1989年11月18日鹿寨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给黄*林场,登记地名:小*(路)槽至龙凤寨、瑶山片林地,临编号:九,统编号:034,面积:27582亩的范围内,在该《山界林权证》的附件2中,黄*乡古赏村民委员会(原鹿寨县古赏乡人民政府)于1986年元月12日出具了《沙塘分场第九片林地说明》,对权属古赏一队集体所有、位于瑶山(地名)的约二十亩旱田进行了说明,同时对旱田周边的林地林木权属进行了明确说明,即“旱田周边的山权属沙塘分场,杉树属生产队集体,生产队在2000年前全部砍完,2000年元月1日起山林权归沙塘分场所有”。2002年经区林业厅、财政厅批准,将本案争议区域的山林划为公益林并由黄*林场进行管护。1991年在鹿寨**理局(现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的地籍详查工作中形成一份权属界线走向图,争议地划在黄*林场的界线范围内。2002年12月30日,古赏一组将瑶山田(地名)的旱田发包本集体村民刘**、张**两人经营种植黄桅子,承包期十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05年刘**、张**两人在旱田及周边林地种植马尾松并管理至今。2013年古赏河水库建设征占用争议地部分土地,因补偿费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纠纷,鹿寨县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组织争议各方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六)、(七)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第三项、《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发(2013)16号)第十三条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鹿政处(2014)3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理决定),决定:一、该争议山林范围内的两块旱田(附图中第1、2地块)面积共9.521亩确权归古赏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作插花处理。四至界线及范围详见附图;二、该山林范围内古赏河水库征占用的土地山林(附图中第4地块)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古赏河水库建设单位,面积共64.906亩。四至界线为:东由瑶山沟南面60米、洪信沟西面50米处岭顶沿等高线往西南接古赏河水库新修建道路为界;南以古赏河水库新修建道路为界;西由223.6米高程东面160米处岭顶往北直上306.2米高程岭顶东面310米、瑶山沟南面岭脊为界;北由306.2米高程岭顶东面310米、瑶山沟南面岭脊沿岭脊往东接东面起点止。其中已经与古赏村第一村民小组办理征用手续的水田9.071亩;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林地面积55.835亩由水库建设单位与广西国有黄*林场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四至界线及范围详见附图。三、余下争议地两块(附图中第3、5地块)面积共40.373亩维持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18日的确权处理,即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广西国有黄*林场。该范围内古赏村民于2005年所种植的马尾松林16.164亩(附图中第3地块),林木权属归种植者个人所有,由林木所有者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采伐完毕将林地交还广西国有黄*林场。四至界线及范围详见附图。四、广西国有黄*林场持有的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以本文进行修正,由广西国有黄*林场另行申请变更登记。古赏一组不服,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柳政复字(2014)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3号处理决定。古赏一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鹿寨县人民政府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有处理村集体与单位之间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本案中,从黄*林场的建场、1963年9月的《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林业“三定”划定古赏大队与黄*林场沙塘分场的分界线以及黄*林场持有《山界林权证》及其附件说明等证据可以确认争议地内古赏一组现仅有旱田2块,面积共9.521亩;其余除国家建设古赏河水库占用部分山林土地外均为国有并由黄*林场使用;由于黄*林场持有的《山界林权证》内包含有古赏一组9.521亩的旱田,存在重叠现象应予纠正,因此,鹿寨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六)、(七)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第三项、《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发(2013)16号)第十三条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地内的旱田及林木作出了权属处理,同时对因工作粗糙造成错误、重叠、遗漏造成发证错误进行修正而作出3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古赏一组主张争议地瑶山田一带山林及水田共296亩权属归其所有,与争议各方现场勘验走界勾图所确认的争议区域不符,其主张远超出了争议区域范围,且无充分证据证实争议地内除水田和旱田以外的土地权属属古赏一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黄*林场述称,争议地内除水田和旱田外的土地权属归其所有,古赏一组的村民在田边以外的土地种树的行为属越界经营行为,林木归种植者,待树木砍伐后土地应归还黄*林场,有黄*林场的规划图及鹿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2034号《山界林权证》及附件《沙塘分场第九片林地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该述称意见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予以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古赏一组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古赏一组上诉称,1、本案争议地自1962年“四固定”以来,一直为上诉人所利用,从未遭人非议,黄*林场和鹿寨县人民政府也未提出过异议。2、《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未经其签字认可,属无效协议。一审法院仍以该份协议及2034号《山界林权证》为依据进行判决,显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3号处理决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确权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鹿寨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是在县委工作组的组织下签订的,上诉人否认签名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诉称瑶山田一带的水田和周边山林一直以来为其所使用,没有事实依据。3、3号处理决定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被上诉人黄*林场答辩称,1、古赏一组诉称争议地一直为其所利用缺乏事实依据。1986年1月12日黄*乡古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沙塘分场第九片林地说明》对属于古赏一队集体所有的位于瑶山田的约20亩旱田和旱田周边的林地林木权属进行了明确的说明,约20亩旱田归古赏一组,其余山林权属归黄*林场。1990年鹿寨县人民政府核发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给黄*林场,而本案争议地就包含在该证中。2、《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是由黄*林场与当时的古赏十个生产队所签订的,并非仅仅针对上诉人一个生产队,现上诉人否认曾签订过该协议是没有依据的。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古赏五组在本案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鹿寨县人民政府在对纠纷各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结合争议地的历史和经营现状,根据黄*林场的建场、《国营黄*林场总体规划图》及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等证据,作出3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114.8亩中的两块旱田9.521亩划归古赏一组集体所有,古赏河水库征占用的土地山林64.906亩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古赏河水库建设单位,余下的两块争议地40.373亩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黄*林场(其中古赏村民2005年种植的马尾松林16.164亩林木所有权归种植者个人所有),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黄*林场持有的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进行修正,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古赏一组诉称其对争议地有长期的管理和经营事实,争议地应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亦与黄*林场持有的国营2034号《山界林权证》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以其未在《划分林权山界协议书》上签章而否定该协议效力的上诉理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古赏一组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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