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等与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异议人许**对本院(2013)海执字第1071号《公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审查完毕。

异议人许其云称,位于北海市**道办事处驿马村六队16号房屋不是被执行人许**的,而是本人投资建设,实际上是本人和母亲共同所有使用的,该用地是祖辈世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占用耕地,也没有占用其他村民用地,并不妨碍城市规划,类似尚未办理土地房产证的村民房屋比比皆是,为什么全村人的房屋都不强制拆除,而要拆除异议人的房屋,自房屋建好至今,异议人没有接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任何调查处理通知,也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拆除该房屋,因此,贵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3)海执字第1071号《公告》,强制拆除异议人的房屋决定,实体和程序是违法的,现请求撤销(2013)海执字第1071号《公告》,并停止拆除行为。

经本院查明,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北国土行罚决字(2013)第1-驿-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许**。《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你(许**)于2010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北海市**道办事处驿马村172号东北面建造一间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和高2米、长48.6米的围墙。你使用楼房和围墙至今未办理合法手续,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许**退还非法占用90平方米的土地,限许**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和围墙”。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许**后,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按处罚决定履行退还及拆除义务,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许**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也没有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海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国土行罚决字(2013)第1-驿-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海执字第107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许**及其他居住于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内的人员在2014年11月30日前迁出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2015年4月30日许其云对本院受理并同意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海**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许**,许**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北海**源局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该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是许**,本院作出(2013)海执字第107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许**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异议人许**不是本案行政处罚人,又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无权对该行政处罚执行案提出异议,应驳回其的异议申请。异议人许**主张该房屋是其投资所建,房屋应归其所有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因此,异议人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许其云提出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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