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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人民政府与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第二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东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林地权属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14)6号处理决定、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复决(2014)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14)6号处理决定、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复决(2014)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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