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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18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0村民小组等与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1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2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18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0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1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2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3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4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9村民小组、广西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1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2村民小组行政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08)5号处理决定、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复决字(2009)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和(2009)东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广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百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和(2010)百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1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必屯第2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18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0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1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2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3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4村民小组、广西田东县祥周镇联雄村第29村民小组、广西田**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指定的行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08)5号处理决定、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复决字(2009)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和(2009)东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广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百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和(2010)百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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