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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田林县高龙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田林县高龙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吴**以发现本案属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前置条件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流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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